{{ $t('FEZ002') }}小學教務處|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二、依據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先予敘明。
三、本市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方式可參閱「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官網」網址:https://teecid.tp.edu.tw/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網址:https://tpnee.tp.edu.tw/。
四、國民中小學係屬義務教育階段,惠請各校將計畫及申請表件公告周知,學校應瞭解及掌握學生之學習情形,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114年10月1日(星期三)至114年10月31日(星期五)前完成線上註冊與申請,並將相關資料上傳至系統,並於114年10月31日(星期五)下午4時前,將「申請表」、「家長需求表」兩份親簽紙本文件,送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公立小學),逾時將不再受理申請。
五、各校應於受理個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成立專案小組,並於114年11月7日(星期五)前邀請計畫申請人參與校內會議,設籍學校於了解計畫內容後可就各申請案件提供建議。會後由設籍學校填寫「個人申請案件建議表(含會議紀錄)」、「計畫送審案件統計表」及「計畫申請初審檢核表」,核章後於114年11月14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俾利後續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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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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