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中學學務處|
主旨:有關申請本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一案,請務必轉知本市籍獲獎選手於時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選手權益,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下稱該辦法)辦理。二、代表本市參加該辦法第三條所揭賽會或賽事獲得前3名,且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日已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之選手,得依該辦法申請訓練補助金。三、訓練補助金之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出,並得由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單項運動協會、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本市轄區內學校協助申請,且應於賽會末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逾期限者,本局不予受理。下舉數例供參:(一)115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申請至115年(以下同)10月24日止。(二)115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申請至11月7日止。
{{ $t('FEZ003')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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