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活輔導
{{ $t('FEZ002') }}中學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 辨識方式及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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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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