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活輔導
{{ $t('FEZ002') }}中學學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府授交管字第11430485391號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7日北市教終字第1143109896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本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三、本項公告同步發布於交通專頁,歡迎點選連結參閱(臺北市政府令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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