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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4年4月24日北市地權字第11401175052號函辦理。
二、有關「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於簽訂契約時,應分別確認租賃住宅或建物(專有部分)曾否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1節,以保障賃居生租屋權益減少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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