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中學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54210號函辦理。
二、查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學校因地區發生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且無法透過教育措施改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影響當學年度升學公平性者,由各該政府檢齊相關評估資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審查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核發受災情形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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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第一級 (符合一項即適用) |
第二級 (符合一項即適用) |
第三級 (符合一項即適用) |
第四級 (均符合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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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情形 |
家庭住屋全毀或半毀且家長或實際照顧者罹難者 |
本身因地震重傷而導致殘障者 |
家庭住屋全毀或半毀且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因地震導致殘障者 |
本身因地震重傷而住院二個月以上者 |
家庭住屋全毀者 |
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因地震導致殘障者 |
本身因地震重傷而住院一個月以上者 |
1.家庭住屋半毀者 2.本身因地震重傷而住院一週以上者 |
若符合以上條件,請於5月13日前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 $t('FEZ003') }}2024-05-09
{{ $t('FEZ014') }}2024-06-08|
{{ $t('FEZ004')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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