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中學學務處|
主旨:有關運動競賽(活動)相關資訊公告及參與人員公假等事宜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持續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年9月6日北市教體字第11130792242號函(計達)續辦。
二、運動競賽(活動)相關資訊,如係符合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升學指定盃賽),因攸關升學及體育獎勵(助)金申請,本局將函知各校,餘賽事本局僅協助來函單位公告於本局網站,務請向賽事相關人員加強宣導留意報名事宜,以維護學生參賽權益;公告路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資訊\公文公告\一般公告(https:\www.doe.gov.taipei/)。
三、賽事相關人員公假處理原則
(一)教育部體育署、國家訓練中心、各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縣市各單項運動協會及相關單位以正本、副本函知貴屬人員擔任運動競賽(活動)裁判或工作人員者,公假處理原則如下:
1、參與中央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本局辦理之教育盃、中小學運動會、國小分區運動會或其他本局主(承)辦之各項運動競賽,領隊、教練、參賽選手、競賽裁判、工作人員及競賽直接相關之人員,核予公假登記及課務排代事宜。
2、非前揭各項運動競賽:
(1)學校教師、教練帶領學生參加校外競賽,學校逕依權責辦理公假登記及課務派代事宜。
(2)學校教師、教練擔任校外競賽裁判或工作人員,學校逕依權責辦理公假登記及課務派代事宜。
四、若貴屬人員有「出國」參賽、擔任競賽(活動)裁判或工作人員者,請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請學校至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完成取號。
(二)該案屬其他活動,依規定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函報出國報告資料(提要表及檢核表)。
(三)依本局112年9月4日北市教體字第11230784232號函重申之出國報告作業流程、相關規範及提報表等規定辦理。
五、各級學校教師應依「臺北市立各級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六、從事體育活動具有熱忱或貢獻及特殊需要者,經專案報送本局核准,公假總時數得免受一學期六分之一限制。
七、檢附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務出國報告相關表件、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及本局112年9月4日北市教體字第11230784232號函影本各1份。
{{ $t('FEZ003')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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