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中學輔導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5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49539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111年5月13日署防字第1110102722號函辦理。
二、依111年5月2日行政院研商各相關機關配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之相關措施規劃會議結論略以,請各教育主管機關(構)及學校辦理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教育訓練時,可尋求地檢署檢察官、警察機關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種子人員或專家學者之協助諮詢,以加強對於被害人之保護。

{{ $t('FEZ003')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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