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中學學務處|
主旨:為落實111年3月27日公布施行之「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請貴校(館)針對校園及周邊場域(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無菸人行道)及各轄管場域加強巡查,共同落實所轄禁菸場域之維護管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11年3月18日北市衛健字第11130094541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例自施行日起,比照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請貴校加強宣導,以免學生觸法受罰。
三、為有效嚇阻新興菸品危害,並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請貴校(館)務須配合下列事項:
(一)施行後前3日:於111年3月28日(星期一)至3月30日(星期三),請於每日下午3時前至二代表單系統填覆貴校(館)查核情形,並加強巡查權管禁菸場域使用新興菸品情形。
(二)後續3個月:於111年3月至6月之每月最後1日,循往例至二代表單系統填覆查核情形新興菸品。
(三)請貴校(館)務必注意並掌握二代表單之填覆時限。
四、請貴校(館)落實查報作業,倘查獲違反「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案件,另以公文併同檢查紀錄表、違規事證等函送衛生局處辦。
五、檢送「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條文(附件1)、宣導單張電子檔(附件2)、宣導摺頁電子檔(附件3)、臺北市菸害防制法暨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檢查紀錄表電子檔(附件4)各1份。
{{ $t('FEZ003')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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