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中學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本市110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補助金之申請條件,請依獎補助辦法之規定及下列說明辦理:
(一)身心障礙學生(經特殊教育鑑定,且不含疑似學生)以成績作為申請條件者,應同時檢具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文件。
(二)資賦優異學生 獎學金: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前5名或相當前5名之獎項或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刊載於具審查機制之刊物。
補助金: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3名或相當前3名之獎項。
(三)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申請獎學金、補助金之條件者,應擇一申請;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獎補助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金。
三、本市特教學生獎補助金之申請人數如逾核發名額,將依各申請條件由高至低排序核給,獎補助金之核發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國中、國小1,000名,高中職200名。
(二)補助金:國中、國小、高中職,合計2,000名。
四、學生擬申請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補助金者,應於111年3月21日(一)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華興中學輔導室蔡欣耘老師(02)2831-6834#251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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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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