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小學輔導室|
一、依 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第二條。
二、目 的:為因應學生特殊情況及需求,提供適當的特殊試場服務,以保障學生應考之權益。
三、服務對象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確認生及疑似生。
(二)因重大傷病影響應試,經學校評估有特殊試場服務需求之學生(如骨折、嚴重扭傷、急性疾病等)。
四、申請方式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於每學期期初填具「特殊試場服務申請表」,於115年9月11日(五)放學前送交輔導室提出申請。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辦理特殊試場服務。申請流程詳如附件一。
(二)備註
1. 本辦法適用於中文及英文定期評量,以及英文升組考試。
2. 特殊教育學生之特殊試場服務,原則依鑑輔會建議事項及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所載支持措施辦理;其他特殊情況學生,則依其實際需求評估提供適切之應考服務。
3. 因重大傷病申請特殊試場服務者,應檢附相關醫療證明文件。
五、聯繫窗口:若有任何需要,歡迎洽詢輔導室特教組簡組長,(02)2831-6834 分機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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