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中學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3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034559號函辦理。
二、查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4項規定:「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 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 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三、旨揭平台內「心據點」項下有各縣市各轄區之心理健康、 精神醫療相關資源,歡迎學校逕行運用並視輔導工作需求,連結前開資源。
{{ $t('FEZ013') }}
{{ $t('FEZ003') }}2021-04-06
{{ $t('FEZ014') }}2021-05-06|
{{ $t('FEZ004') }}2021-04-06|
{{ $t('FEZ005')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