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中學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0月13日北市衛疾字第1093157590號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09年10月12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679號函辦理。
二、查針對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之境外生於居家檢疫期滿進行COVID-19採檢一事,指揮中心前於本(109)年9月10日及9月 2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594及1093700636號函(諒達),說明「採檢對象如已確診或檢疫期間因症狀曾接受採檢,不重複採檢」,合先敘明。
三、考量集中檢疫場所各類入住對象採檢時程及境外生採檢作業一致性,針對上開不重複採檢一節,無論入住防疫旅宿或集中檢疫場所者均調整為「無論是否曾因有症狀接受COVID-19採檢,一律須依時程安排進行檢疫期滿採檢」,避免因入住不同檢疫地點而有不同採檢標準,並自即日起實施,不溯及已入境執行檢疫之對象。
{{ $t('FEZ003') }}2020-10-22
{{ $t('FEZ014')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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