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中學學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年4月19日北市環空字第1083022589號函辦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八條暨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汽車(包括機車)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等時,其怠速等候時間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若符合相關例外情形者,可不受其規範,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
三、為降低學童暴露風險,保障呼吸健康,請各級學校加強宣導學校師生及家長(例:校車停放、接駁區及家長接送區等)怠速熄火之規定,以維護校園周邊與本市空氣品質。
{{ $t('FEZ003')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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