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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推動計畫」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鼓勵身心障礙者外出參與活動,豐富其精神及文化生活,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予身心障礙者免費,而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並依需求評估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1名,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也強調身心障礙者有權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為落實CRPD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爰訂定本計畫。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本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59條
本市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眾多,且依主管機關函釋略以,活動辦理之處所功能如符合前揭範疇,即適用本法第59條規定,又該等處所租予外部團體舉辦活動時,主辦單位如有對外售票,即應依法提供身心障礙者門票優惠。考量相關場館及活動樣態眾多,爰本計畫以調查、改善及宣導三方面辦理,分述如下:
{{ $t('FEZ003')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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